书名:文化与文化自觉

评《文化新论》(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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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社会制度究竟是什么呢?它既是文化的单位,我们先得问:文化是^h什么?

    对这问题有两种入手方法:一种是要推求文化现象和其他现象的区别,它不能等于物理、化学、生物、社会的现象,如果相等了也就不必另立一个层次了。

    文化现象虽则是以上述许多现象作基础,但是却不能完全化成上述许多现象。

    它另有一工。要说明文化就得从这另有的一工上下手。这一派学者可说是

    “理论派”用以分别另外一派不去追求

    “文化之所以为文化”的特性,而直接从常识出发去研究这一类现象;我们不妨称后者为

    “常识派”。马教授在这方面继续英国的传统,很能满意于常识的出发点,甚至把前一派的理论称作玄学色彩,把和其他现象区别出来的文化现象,称作

    “神秘的实体”(《文化论》,第三章)。他和ebtylor一般用列举方法来说明文化是什么。

    他说:“文化是指那一群传统的器物、货品、技术、思想、习惯及价值而言的。”马教授和tylor以及其他前期英国人类学家不同的,是他采取了被称为功能主义的观点,他把这许多上面罗列的种种

    “特质”用一根功能的绳子联系起来,成为他所谓

    “社会制度”。他在旧作《文化论》里已说明了文化包括物质、社会、精神的三方面。

    “方面”是指一个单位同时具有三个

    “组成部分”(《文化论》第二章和第七章)。再说得明白一些,文化单位是由一定的器具、团体和信仰组合成的。

    因之他给

    “社会制度”的定义时说:文化的真正要素有它相当的永久性、普遍性及独立性的,是人类活动有组织的体系,就是我们所谓

    “社会制度”。任何社会制度都针对一根本的需要,在一合作的事务上,和永久地团集着的一群人中,有它特具的一套规律及技术。

    任何社会制度亦都是建筑在一套物质基础上,包括环境的一部分及种种文化的设备(《文化论》商务,上海版,第14页)。

    从这段看来,似乎他把活动看成了社会制度的实质了,但是这在他不过是行文上便利而已。

    在其他地方,他又可以用另外的说法,把社会制度的重心放在另一方面。

    例如他在hihogbin的laandorderinpolynesia一书的序文里就这样说:社会制度的定义可以说是:一群在共同事业上联合在一起的人,他们系住在一定的环境中,共同使用一套工具,和服从一套规则。

    接着更说:在研究法律和秩序时,我们可以集中焦点在这一方面,一个社会制度不过是一个规则的体系,它规定在婚姻、在亲子、在亲属、氏族、经济合作等相关分子间的相互行为。

    在马教授,

    “社会制度”本是个包括三个方面(每方面又可以分折成若干要素)的整体任何方面入手都可以,它并不是一个超于物质和社会层次的现象,不过是这许多现象的一个组合罢了。</p>